[1996]法行字第13号
颁布日期:19961009 实施日期:1996100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晋法行字第5号《关于如何理解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函〔1996〕92号《对最高人民法院来函的复函》第一条中的“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包括在循环冷却过程中消耗的水量所补充的新水。因此,对这部分在循环冷却过程中消耗的水量所补充的新水,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暂不征收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