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明:杨春恒 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 手机:18206479999 E-mail: hmls@163.com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3楼(潍州路与东风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晨鸿大厦对面)。 More...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6〕52号《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由哪个机关向法院呈报减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监狱执行即保外就医,符合减刑条件的,应由负责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减刑建议,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由哪个机关向法院呈报减刑的请示 (陕高法〔1996〕5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减刑案件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应由哪个机关向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2月20日(87)高检会(三)字第4号《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后,提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我们认为,从看守所保外就医的无期徒刑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由负责监管的执行机关提出减刑意见,逐级上报,再由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妥否,请予答复。 19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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