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11110 实施日期:20011210
第三部分 非关税减让
A节-化肥和毛条关税配额
1.第三栏标明的关税配额指2001年的数量。关税配额减让将按照“实施”栏中列明的日期实施。实施栏标明达到最终配额量的日期(指所标年份的1月1日)。关税配额减让每年进行均等调整(每年1月1日进行),除非最后一栏(“其他条款和条件”)中另有说明。
2.任何被给予关税配额分配的实体(配额持有者)可通过国营贸易企业和/或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拥有贸易权的实体进口,包括配额持有者的直接进口,按照关税配额量分配或再分配时一并发放的单证所标明的执行。
3.申请:所有关税配额分配的申请将提交有关机构。申请关税配额分配的具体条件将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官方刊物上公布,申请期为10月15日至10月30日。
4.分配:
A.第三部分确定的全部关税配额量应在每年1月1日前分配给最终用户。关于关税配额分配的质询可向有关机构提出,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任何有关进口的额外要求将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条款属自动性质。中国应公平分配每部分关税配额,以保证配额的完全使用,并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公平、反应市场条件、及时、对贸易的负担最小及反映用户喜好的关税配额制度。
B.第一年中,有关机构应根据先来先领的方法或申请者的请求及其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力或其他相关商业标准,将保留供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关税配额分配给最终用户,并遵守将于申请期开始前一个月公布的具体条件,以保证分配的公正和关税配额的完全使用。第一年中,不少于10%的保留供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关税配额将分配给新的配额持有者。
C.第一年中,有关机构应根据先来先领的方法或申请者的请求及其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力或其他相关商业标准,将保留供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企业进口的关税配额分配给最终用户。不少于10%的保留给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企业进口的关税配额将分配给新的配额持有者。这一配额将只限于未获得任何特殊权利、专有权或特权的实体,且包括对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分配。
D.除关税配额按照先来先领的方法并依照中国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进行分配的情况外,已在一关税配额下进口的配额持有者在申请后,下一年应获得不少于前一年进口量的分配量。就所有分配方法而言,未进口一关税配额下全部分配量的配额持有者在下一年获得的关税配额分配量将按比例削减,除非数量在9月15日前交还有关机构。连续两年未能进口全部分配量、且已将未用完部分在9月15日前交还有关机构的配额持有者下一年的配额应根据最近一年的足额使用率进行分配,且不能获得任何再分配,直到和除非没有其他申请者。计算惩罚的方法将包括在有效的且可公开获得的关税配额规定中,并将以一致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E.分配量应按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将允许一关税配额分配量分船装运。贸易的所有商业条款,包括产品规格、定价、包装等,将仅由进出出口商决定,同时充分考虑最终用户的需求。关税配额分配量将对实行相同关税配额管理的任何产品或产品组合有效。
F.关于获得分配量的实体的质询可向有关机构提出,有关机构应在10天内提供有关信息。
5.期限:第一产品的关税配额将在每年1月1日启用,除非减让表中另有规定。关税配额分配量在该日历年内有效。
6.再分配:
A.任何一年中,如配额持有者在9月15日前未就全部数量签订合同,则其应将关税配额量的未用完部分交还有关机构进行再分配。
B.有关机构自9月1日至9月15日接收对于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申请,新的分配量应在10月1日前分配。关于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具体条件将于申请期前一个月在官方刊物上公布。此类分配量应按先来先领的方法分配给新的申请者及根据以上第6款A项交还配额的实体以外的实体。获得保留供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企业进口的关税配额份额的配额持有者可通过按中国加入议定书第5条对任何产品拥有贸易权的任何实体进口。
C.关于获得分配量的实体的质询可向有关机构提出,有关机构应在10天内提供有关信息。
D.对于货物在任何一年的12月31日前已运离始发港、但在该年12月31日后入境的情况,中国应延长关税配额单证的有效期,并应将此类装运货物从配额最初分配年份的关税配额分配量中扣除。
磋商:
7.为维护一个透明和公开的关税配额制度,应任何WTO成员请求,中国应就关税配额的管理与该成员进行磋商,以保证关税配额以透明、公平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分配,并保证关税配额得到充分使用。
注释:
1.保留供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配额量列在第三部分第7栏中。关税配额量和剩余部分保留供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可通过按中国加入议定书第5条对任何产品拥有贸易权的任何实体进口。
任何一年中,如保留供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关税配额量在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则配额持有者将有权通过按中国加入议定书第5条对任何产品拥有贸易权的任何实体进行贸易或进口。
2.在任何一年的9月15日前已充分使用其关税配额分配量或就此订立合同的所有配额持有者,有资格获得已交还其分配量的其他配额持有者的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3.实施期结束后的配额量将有待进一步磋商。除非议定新的配额量,否则实施期末的数量将继续适用。
4.以上提及的进行质询、分配和再分配的有关机构应为:
(a)对于化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ETC);
(b)对于毛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SDPC)。
5.2006年1月1日以后,向一种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产品提供的关税配额量增长率应向所有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产品提供,包括超过本减让表中规定增长率的增长率。
商品描述 税 号 最初配额量和 最终配额量和 实施期 最初谈判权 其他条款和条件
配额内税率 配额外税率
磷酸氢二铵 5,400,000吨 6,900,000吨 2006(见注释3) US 1)国营贸易数量=90%~51%(见注释1
31053000 4% 4% 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第9年降至
51%。
2)关税配额水平将每年增长5%。
尿素 1,300,000吨 3,300,000吨 2006(见注释3) AU,MY,US 1)国营贸易数量=90%(见注释1);
31021000 4% 4% 2)第2年-1,300,000吨
第3年-1,800,000吨
第4年-2,300,000吨
第5年-2,800,000吨
三元复合肥 2,700,000吨位 CE15,MY,PH 1)加入时非国营贸易比例为10%,每年平
31052000 4% 均增长,8年内增至49%;
2)5%年增率;
3)在6年实施期结束前,增长率将由有利害
关系的成员进行审议,此后可经所达的协议进行修改
毛条 68,750吨 80,000吨 2004 AU,CL,CO,MY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向WTO成员分配
NZ,UY 准入机会时,考虑其双边以往贸易流量。
51051000 3% 3% 2)年份: 关税配额量:
51052100 3% 3% 2002 72,500吨
51052900 3% 3% 2003 76,250吨
2004 80,0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