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明:杨春恒 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 手机:18206479999 E-mail: hmls@163.com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3楼(潍州路与东风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晨鸿大厦对面)。 More...
颁布日期:19940415
部长们, 决定将下列文本提交《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项下设立的海关估价委员会供通过。 一 如一发展中国家提出保留符合附件3第2款条件的官方最低限价并提出正当理由则委员会应积极考虑该保留请求。 如一项保留获得同意,则附件3第2款所指的条款和条件应充分考虑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 二 1. 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独家代理人、独家经销人和独家受让人进口产品的估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表示关注。根据第20条第1款,发展中国家成员可有最长为5年的时间推迟适用该协定。在这方面,利用此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利用此段时间进行适当的研究,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便利本协定的实施。 2. 考虑到此点,委员会建议海关合作理事会依照附件2的规定协助发展中国家成员,在确认可能会引起关注的领域制定和开展研究,包括与独家代理人、独家经销人和独家受让人进口有关的领域。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方圆网通友情链接:潍坊律师 潍坊律师事务所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