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明:杨春恒 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 手机:18206479999 E-mail: hmls@163.com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3楼(潍州路与东风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晨鸿大厦对面)。 More...
法释[1997]3号 (1997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1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19970805 实施日期:1997080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6)74号《关于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有关法律未予以规定前,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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