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明:杨春恒 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 手机:18206479999 E-mail: hmls@163.com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3楼(潍州路与东风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晨鸿大厦对面)。 More...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3月15日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三)》第1、2条) │ 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条) │ 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条第1款、第2款》) │ 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款) │ 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第236条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条(《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第399条第1款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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