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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颁布日期:20060929 颁布单位:山东省 ——2006年9月29日在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梁德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9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内务司法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立车辆载重检测装置和超载车卸载后方可通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治理超载车辆,关键是把好入口关,这一规定是治理超载车辆、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最有效的手段,并且国家法律、法规对严禁车辆超载都有明确规定,应当予以保留;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与现行做法相一致,应当规定在高速公路出口设立车辆载重检测装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治理车辆超载,也考虑到现实情况,应当规定在高速公路重要路口适当位置设立车辆载重检测装置。因此,将该款修改为:“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重要路口的适当位置设立车辆载重检测装置。” 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在高速公路上行车具有不可逆性,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管辖的路段与行政区的界限不完全一致,警车在高速公路上的辖区内巡逻,上下高速公路往往需要经过相邻辖区的收费站,为便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工作,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免交车辆通行费的区域范围作适当调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在本辖区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理交通事故、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出本辖区和与本辖区相邻的收费站免交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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