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财预(2008)75号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潍坊市城区到外地办理公事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原则乘坐公共交通,单位尽量不单独安排公车接送。出差人员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原则上乘坐火车或客车,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火车原则上乘坐硬席(硬座/硬卧),乘坐飞机原则上乘坐普通舱(经济舱),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原则上乘坐三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厅局级每人每天300元,处级每人每天200元,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天150元。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以上相当级别标准执行。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衽标准内凭据报销有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30元。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应凭出差期间开支的餐饮费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出差期间无出差起止时间的一次性大额餐费发票不能作为出差期间报销伙食补助费的凭据。
第十一条,市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通讯、城市内交通等支出。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小汽车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在合理里程内凭据报销,每天报销乘坐次数上限为2次,公杂费减半发放。市内出差不补助公杂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期间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四条,到外地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外地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八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在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潍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