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6]36号
颁布日期:20061012 实施日期:20061012 颁布单位: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09年,环保总局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的经费
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