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
国函[2007]9号
颁布日期:20070130 实施日期:20070130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防科工委:
你委《关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请示》(科工计[2006]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委《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请商各有关地方、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工委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军队武器装备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投资的范围由向军工单位投资转为向军品能力及军工主导产业投资,资金来源由单一的政府投资扩大到多元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初步实现了市场化。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领域和重点需要进一步明确,投资全过程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效益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主体多元化需要尽快规范并有序推进。为此,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基础上,现就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强化基础、自主创新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体现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健全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制度和机制,优化投资结构和军工能力布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目标。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根据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需求,保证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主导作用和对军工核心能力的有效控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扩大社会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形成开放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格局;加强对投资全过程监管,形成规范、安全的投资和建设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使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普遍性与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相结合,最终建立起政府调控有效、社会资本参与、中介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有力、军民良性互动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改进政府投资管理
(三)投资的领域和重点。政府投资要突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基础和军工能力建设,支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形成服务于国防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物质基础。军工能力建设要坚持保障武器装备型号任务与强化基础相结合,重点增强核心能力,包括战略武器、关键主战装备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总体设计能力,装备系统集成、测试和总装能力,以及关键分系统和专用军品配套研制生产能力。通过加大对重大军民结合高技术研究、产品研制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促进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同时,要支持人才培养、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必需的条件及设施建设。
(四)加强规划的作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作为政府投资安排的依据。军工集团公司、重点科研生产单位要根据该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要协商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从军事和经济需求、建设目标、能力结构布局、建设方向和重点等方面予以核准。
(五)改进政府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其中,对研制条件、基础能力、公共服务以及还贷能力低的批生产改造等以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需要政府投资支持和引导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以及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批生产改造等建设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
(六)探索新的建设方式。为保障科研生产任务顺利完成,提高投资效益,适应承担生产任务的单位多元化和军工设备设施专门化、高级化的形势,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任务性质、任务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和建设项目的特点等情况,采取代建、租赁、借用、补偿、调配等建设方式,以及投资多元化运用、鼓励合资合作等办法。
(七)规范政府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政府按公正合理的原则安排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项目和投资,因此形成的国有股权或产权,须经企业股东(大)会或全体出资人决议同意,并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要落实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必要时可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推进投资和产权主体多元化
(八)扩大社会投资领域,实行分类管理。在确保国防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社会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根据产品在类型、层次和科研生产阶段等方面的有关要求,在综合权衡国防安全和保密规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社会公共利益、军民通用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但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适时制订、发布《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对外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除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在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的规定。
(九)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凡是有政府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审批制。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仍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未使用政府资金的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对未使用政府资金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
(十)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民用科技工业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民用单位发展军品,鼓励军工单位发展民品,促进军品一般加工、配套能力融入国民经济发展。军工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要有利于民用单位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能采用民用标准的,要采用民用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与军品有关的价格、税收等配套政策的改革,形成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与市场经济和国防建设相适应的保密管理规章和制度,进一步强化保密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规范中介服务。各类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和建设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律,提供安全可靠、优质高效、形式多样的中介服务。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政府要在项目设计、咨询等中介服务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评估制度。
(十二)加强监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延误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挪用建设资金、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要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取消投资项目、限制相关投资活动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使用政府投资、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任务的单位,要承担供货和服务义务,擅自退出供货和服务的,政府应收回投资,取消其配套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擅自处置或改变军工设备设施用途的,应限期恢复,政府不再安排资金用于同一项目建设,对拒不恢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按照职能分工,抓好配套办法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为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投资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