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明:杨春恒 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 手机:18206479999 E-mail: hmls@163.com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3楼(潍州路与东风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晨鸿大厦对面)。 More...
法行[2000]21号 颁布日期:20001214 实施日期:2000121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330号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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