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2]20号
颁布日期:20020719 实施日期:2002072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9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