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政发[1998]95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1998]95号 1998年6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潍坊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和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房改房上市交易是指按规定对房改房出售、出租、抵押的行为。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房改房交易的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市区范围内房改房的交易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财政、物价、税务、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房改房交易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或者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因继承、赠与改变产权人,并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满5年或已过渡为全部产权的;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第七条 下列房改房不允许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内的; (二)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三)以标准价购买、未经原产权单位书面同意的; (四)已设定抵押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改房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交易的。第八条 房改房上市出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售房改房应首先向原产权单位声明。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二)房改房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产权单位同意出售证明、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对其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三)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合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格评估。 (四)房改房产权人持上述证明文件及资料到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第九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按规定应缴纳下列税费: (一)房改房上市出售,应缴税款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按出售收入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政府收取,专项列支,上缴财政,按国家规定用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土地开发; (三)按成交价的05%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分摊,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房地产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第十条 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标准以内的收入扣除各种应缴税费和购房时的标准价(不扣除购房时的各种折扣)后的增值部分,由个人与原产权单位按产权比例分成。超标部分购房时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第十一条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出售收入扣除各种应缴税费后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第十二条 房改房出售后,原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转移到新房主名下,其利息长期用于该住房公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第十三条 房改房出售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第十四条 以市场价出售房改房的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公有住房,不得再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危解困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