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鲁建房字[2005]2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