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04]222号
颁布日期:20041025 实施日期:200501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第一审裁判文书的同时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间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送达回证、第一审裁判文书等有关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三条 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作出第一审裁判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及相关证明的,该高级人民法院应将申请连同全部案件卷宗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件卷宗材料应当附上诉状、上诉状副本送达回证或邮寄回执、第一审裁判文书五份以及各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的送达回证或邮寄回执。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件卷宗材料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该高级人民法院补报的,该高级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仍未补报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将全部案件卷宗材料退回该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 当事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状上加盖签收印章,用例稿函将上诉状移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的上诉日期以最高人民法院签收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本通知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00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