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2月10日发布)
颁布日期:20041210 实施日期:200412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规范和加强民事行政抗诉工作,保证依法有效地行使检察权,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将需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确定如下:
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反映强烈,事关社会稳定的;
二、行政诉讼中被告是国务院部委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
三、涉讼标的额巨大,对当地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拟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
五、涉嫌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
六、涉案法律关系较为典型,对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有指导意义的;
七、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事关司法工作社会评价的;
八、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
九、分管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除上述九类案件之外,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原则上由民事行政检察厅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