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民四他字第21号
颁布日期:20050527 实施日期:2005052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05]64号《关于申报授权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