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潍政办发〔2007〕38号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潍政办发〔2007〕3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要求,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现将《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已进行征地补偿的,按原标准执行;已征地但尚未补偿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同一项目尚未补偿完毕的,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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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5月31日11:4 来源:潍坊物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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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屋内配套设施不另计(包括照明、自来水、下水道、暖气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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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有钢筋混凝土地梁、圈梁、用瓷砖、马赛克或其它高档建筑材料饰面、水电暖配套,门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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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有钢筋混凝土地梁、圈梁、外墙系水刷、喷涂、水电暖配套、门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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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只有地梁和圈梁,外墙水泥饰面,水电配套,门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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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有瓷砖或马赛克饰面,其余水泥抹面,跨度6米以上,檐高3米以上的平顶或瓦顶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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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外墙系水刷、喷涂等一般装饰,跨度6米以上,檐高2.7-3.0米的平顶或瓦顶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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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外墙装饰较好,檐高2.5-3.0米,跨度3.5-6米的平顶或瓦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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