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明:杨春恒 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 手机:18206479999 E-mail: hmls@163.com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3楼(潍州路与东风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晨鸿大厦对面)。 More...
近几年来,各地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日益增 多。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在查处野生动物案件中没收的及在市场检查中收 缴的;在查私中截获的,—些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收存、拣拾的; 以及其他非正 常来源的,如受伤、病残、 迷途的活体, 自然死亡的尸体, 脱落或散落的角、 骨、毛皮等。 为加强对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并加以妥善处理.根 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待通知如 下: —、非正常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国家 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和私自处理。 二、获得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照管, 防止伤亡、 损坏或变质, 并及时送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如实出具接收证明。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接收的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应遵循以下原则 处理: (一)对野生动物活体,凡适宜在原产地生存的,应在原产地选择适当地点放生;无 放生条件或有伤病的, 应及时救护并安排饲养,待体况恢复后,根据情况放生或 按规定分配、调拨给有关科研、生产、养殖等单位,用于饲养繁殖、科学研究等。 对繁殖的后代,可以按有关规定出售或交换。 (二)对办案中收缴、截获或没收的野生动物产品,在作出处理之前需要作为证据保 存的,办案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若属新鲜易腐,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在原地封存或委 托有关单位保管。解除保存后,办案单位应及时送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野生动物毛皮或药用产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加工后按规定出口或在国内指定单位出售。其中,不适于加 工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等野生动物的皮张或产品,一是要 妥善保存,二是可制作标本提供给科研、教学等单位,用于教学、研究、展览;未 经批准, 不得转卖销毁。 (四)新鲜易腐的食用野生动物产品,对数量较多的可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经营出口权的单位按规定申请外销;零星或不宜出口 的,可以安排在指定的单位按规定加工和利用。灵长类、 鸟类和其他珍稀种类死 亡的整体,一般应制作标本, 不得按食用动物处理。 四、处理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属于无放生条件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活体,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护养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林业部或其授权单位批 准处理,对死体及其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审批,报林业部备案。 (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 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处理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 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授权给下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处理。 (三)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安排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规定报林业部审批,经国家濒活物种进 出口管理机构核准并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后方可出口。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处理非正常来源野 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所指定的单位和处理后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的监督管理 (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野 生动物保护基金事业,不得挪作它用。其中,属于没收的收入及所需的费用,应按 有关规定处理。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方圆网通友情链接:潍坊律师 潍坊律师事务所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