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畜缺水的问题,是历史上遗留问题之一。 解放后,解决人畜饮水的工作虽
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全国农村仍有几千万人的缺水问题没有解决。搞好缺水地
区水源工程的建设,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不仅关系到群众的生活、生产
问题,而且关系到党群关系、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大问题。为了加速
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 解决农村人畜缺水的范围,是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社员的生活用水。
国营农林牧场、 城镇企、事业单位, 以及县以上城市缺水问题, 由这些单位自
行解决;有条件的,水利部门也可以提供水源,计量收费。
二、近期人畜缺水的标准,是指出村(寨)单程2至4华里以上的,或至取水点垂直高
度100米以上的缺水村庄(寨)。不够上述标准的,目前不应列为吃水困难的范围。
三、饮水的标准。干旱期间,北方每人每日应供水10公斤以上; 南方40公斤以上。
每头大牲畜每日应供水20至50公斤,每头猪、羊每日供水5至20公斤。平均年降雨
量在600毫米以下利用旱井、旱窖的地方,蓄水量以蓄1年够 l至2年用为宜。南方
地区,70天至100天不下雨保证有水吃。
四、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设施,要根据居住分散的特点,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同时
要本着先低标准,后高标准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五、饮水设施的所有权长期不变。各地饮水设施,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社员打的
旱井和修的水窖、水池,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蓄水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平调,
任何人不得侵占。
六、修建饮水工程所需资金、材料、设备,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 国家补助为辅
的原则。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社队自筹资金确有
困难的,可根据1979年全国水利会议确定的“小型农田水利经费,甚至水利基建费,
应首先用于解决人畜饮水”的精神优先安排,专款专用。也可从地方财政等其他经
费中开支,鼓励社员个人修建饮水设施, 国家和集体可根据情况,在资金和材料
上给予适当补助。联乡、联村举办的饮水工程,要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
根据受益多少分摊劳力和资金。
七、国家对解决社员吃水修建的饮水设施,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原则上只补助
1. 饮水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或因管理不善而损坏失效, 由乡、村自筹解决,
2. 国家一般不再补助。
八、凡是因开矿、建厂及其它基本建设造成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 引起社员吃
水困难的,应该谁建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九、加强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集体举办或联办的饮水工程,都要建立管理组织和
确定专管或兼管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和用水制度。对管理
人员要实行“五定”(人员、任务、油电和维修费支出、收入、报酬)和奖惩制度,
或者实行承包的办法。为了减轻群众负担,要节约用水, 一般应按水量征收水费。
管理站要创造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做到以站养站。
十、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解决人畜饮水工作的领导。对解决人畜饮水任务大的地
方,要有专人抓这项工作。对积极组织和参加解决饮水工程设施的乡、村或个人,
成绩卓著的应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破坏水源、破坏人畜饮水工程的单位或个
人,当地人民政府应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处理。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