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3日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2000]9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电网经营、电力供应等电力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维修、技术改造及设备采购等工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电力可靠性准则和统计评价规程;
(二)评价和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
(三)研究和拟订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四)建立可靠性效益评价系统,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可靠性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对电力可靠性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电力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负责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具体工作,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可根据本办法拟订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
第六条 电力企业从事本单位内部及所辖范围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和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可靠性管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部门并配备必要的可靠性专责技术人员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可靠性数据的采集、存储、核实、分析、报送等);
(三)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定期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机构报送电力可靠性数据;
(四)可靠性专责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五)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可靠性评估;
(六)定期组织本企业内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可靠性准则和办法,并抄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第八条 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的统计及上报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的规定,维护可靠性指标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九条 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有关单位可予以表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纠正,或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