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外祖父母直接申请确定作为其外孙女监护人的案件在济南平阴法院宣判。这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审结的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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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李芳未婚先育在异地生下女儿小美,后因种种原因将小美带回娘家生活,但并未将小美生父的信息告知其父母。2021年李芳因病去世,小美便一直跟随外祖父母生活。为了给小美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外祖父母便向法院提出申请确定其二人作为小美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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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小美的母亲去世,父亲的身份信息又无法确定,小美现无人监护是客观事实。小美的外祖父母虽年事已高,但二人有一定的积蓄,且有其子及儿媳的协助,另小美本人及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均同意二人担任小美的监护人。除此之外,小美的父亲客观并未履行其对小美的监护权,撤销小美父亲的监护权的法定条件和客观条件均不具备,且是否撤销小美父亲的监护权对本院指定小美外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并无实质影响。综上,为了小美的合法权益能得到良好的保护,法院指定小美的外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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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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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国家的希望,每个孩子都有公平成长的权利。本案中的小美母亲早亡,父亲身份信息不明且与其失去联系,小美年幼却遭遇人生的各种不幸,其境况与“孤儿”无异,为让小美能够接受更好的抚养和教育,法院依法指定其外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此呼吁:广大父母、监护人及社会各界都能尽职尽责,重视孩子的成长,为他们撑好“爱”的成长伞。(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