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妻子的名下近日,法院对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驳回了保险公司要求妻子对丈夫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的诉请。
苟某趁其妻韦某在房内哄娃入睡,偷拿备用钥匙将韦某的车擅自开出,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苟某并无机动车驾驶证,见此情形,赶紧逃离现场。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苟某无证驾驶加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依约向李某赔付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后,李某将该次事故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该保险公司。因韦某为事故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将苟某、韦某一并诉至法院。
原告保险公司认为,韦某明知其丈夫苟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放任苟某驾驶韦某的车出行,韦某未尽到车辆所有人的保管责任,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被告韦某则辩称苟某是趁其在屋内哄娃入睡,使用备用钥匙擅自将车开走,不应承担责任。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法官认为,车主韦某与苟某系夫妻关系,为特定关系人,故衡量车主是否尽到保管责任的标准应与其他关系人不同;事故发生当晚十点多,韦某在房内哄他们年仅三个月的孩子入睡,法律不能苛求一个带孩子入睡的母亲在深夜时分第一时间发现丈夫使用家里的备用钥匙擅自驾驶她的车出行,况且车辆的使用钥匙还一直在韦某身上。因此,韦某对苟某擅自驾驶车辆的事并不知情,在保管车辆上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妥善管理义务的违反。一般情况下,配偶、家庭成员等特定关系人擅自驾驶车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若所有人、管理人随意弃置车辆和车钥匙,应当认为其在保管车辆上存在过错。但在本案中,韦某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不应认为其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