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北方大部地区属于强制供暖,购买楼房的业主与供暖企业之间的供暖合同是国家强制订立的,供暖室温标准、供暖价格也由政府部门确定。国家对供暖合同关系实行特殊管理,不管是供暖方还是取暖方均应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在供用热力合同中,如果暖气不热,取暖方能否免除给付供暖费义务?自行拆除暖气片不能免除给付供暖费义务——北京图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孙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供暖单位是社会公用企业,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政策。供暖在技术上属于整体供暖,供暖单位和取暖方必须严格履行供暖合同。供暖温度不达标,取暖方可以与供暖方重新订立协议并经有关机关批准解除供暖合同,但是不得采用拆除暖气片的方式来免除给付供暖费义务。1.业主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应向供暖公司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崔启利与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供暖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供暖服务,双方未签订供热服务合同,实际上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服务合同关系,业主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应向供暖公司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
2.单个业主在采取集中供暖的小区无权拒绝接受供暖服务,私自改变供暖方式的仍应缴纳供暖费——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采取集中供暖的小区,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不受到侵害,单户业主对供暖服务的选择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单户业主无权拒绝接受供暖服务,亦无权单独选定供热企业。私自改变供暖方式的仍应缴纳供暖费。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5年7月28日
3.用户提供的第三方机构温度检测报告足以证明供暖不达标的,可要求补正或减收供暖费———某热力公司诉张先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合同双方需完全履行义务,采暖用户可主张权利,监督供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供暖。供暖单位供热不达标,采暖用户提供的第三方机构作出的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报告》足以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事实的,采暖用户可要求补正或要求降低需支付的对价。
4.业主不能举证证明物业提供的热力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供暖费——物业服务中心诉陈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双方未订立书面供暖合同,但物业提供了供暖服务,业主接受了该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物业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标准和方式为业主提供了供暖服务,业主接受供暖服务应支付供暖费,其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供暖费的违约责任。业主主张热力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应承担举证责任。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已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更新相关法条: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