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江阴人俞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货车相撞,事故造成俞某受伤较重,用去近9万元医药费。事后索赔中,俞某与肇事者孙某并未发生纠纷,却在交强险的理赔中发生了争议,遂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4月14日,被告孙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沿江阴市祝塘镇一条村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迎面驶来的俞某相撞,导致俞春琪摔倒受伤、车辆损坏。俞某当即被送往江阴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左髌骨骨折、下颔骨骨折。后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8860元。5月24日,交巡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然后由于事发路段为宽度7米以下的混合道路,证明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另外,孙某的货车还先后在大地保险和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且均在有效期内。
庭审中,原告俞某要求大地保险和太平洋保险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各承担医疗费10000元,剩下的部分由俞某和孙某各承担一半。被告孙某也同意俞某的要求。然后两家保险公司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大地保险认为,孙某虽投保两份交强险,但仅能获赔一份。孙某在大地保险投保在先,太平洋保险对其重复投保未能尽到审核义务,应与大地保险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赔5000元。太平洋保险则坚称,孙某在其公司投保的交强险无效,应由大地保险赔偿。
两家保险公司意见不同,但都认为孙某仅能获赔一份交强险。俞某、孙某意见一致,均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各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根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由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故由投保在先的大地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太平洋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事故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不能认定事故责任,因而剩余部分由俞某与孙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该保险的性质决定了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即规定: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另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如本案被告孙某,即便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也仅获一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