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是一大城市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大学毕业后即离开农村老家在城里工作居住多年。农村老家有一处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祖上老屋,父亲临终前嘱咐甲一定要保护好祖上的遗产。甲进城后便将老屋委托堂弟看管,最近堂弟捎信说,家乡连降暴雨,老屋年久失修有坍塌的危险。甲想回去把老屋推倒,重建一栋四层楼房,以便在退休时回乡居住,但有人却称城里人是不能继承农村的房屋及宅基地的,更不用说翻盖老屋了。
请问,甲能否继承并翻盖该房屋呢?
律师:甲能继承该房屋,但是不能翻盖。
这个案例,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否继承?二是该房屋能否翻建?
首先,我们来看,该房屋甲是否有继承权呢?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因此,无论城里人、乡下人都可以继承在农村祖上留下的房屋。
而依《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包括农村的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无论城里人、乡下人,个人都不可以继承。但本着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无论是城里人、乡下人继承农村房屋后,都可以继续使用房下的宅基地。
那么,该房屋能否翻建呢?
基于农村宅基地的特点和公务员的特殊身份,或者换句话说,该问题主要是农村宅基地能否由城镇户口的人继承的问题。
根据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是城镇居民继承了农村的房屋,是不能翻建的,但是可以修葺、修缮。据此,我们不难看出,城市居民继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受限制的,没有当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在房屋自然坍塌或人为扒倒之后,房下的宅基地便要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或者也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是可以修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那么,如果是当地的本集体组织的农民,继承了该房屋由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也就是在符合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超过规定的宅基地的使用面积的情况下,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这样就可以翻盖房屋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宅基地超过了规定的面积,翻盖时超过的部分也可能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即一户超过一处宅基地,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是可以修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目前对于物权法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没有明确,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可能有人会说,这不太合理,但是,现行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我们只能去尊重和遵守。
以上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该问题的规定。
李家村村民丁某共有三个子女,均考上了大学,毕业后分配在城市工作,户口也都转为城镇户口。丁某一直在农村生活,后丁某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和财产若干。在继承遗产时,几个子女得知,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拥有和使用,而他们的户口已经从李家村迁出,不知能否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请问均已取得城镇户口的子女能继承这套房屋吗?如果可以继承,他们的孩子将来还可以继承吗?
律师解答:
丁某去世,发生遗产继承。虽然他的3个子女均已转为城镇户口,但他们是丁某的合法继承人,而且该套房屋也是丁某生前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丁家3个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来,他们的孩子也可以继承,法律没有限制。要注意的是,他们只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可以基于房屋而继续使用,但不得随意处分。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建议尽早将房屋转让给同村的村民,或者赠与给经济困难的村民。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管理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公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