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了百度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案等两起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第一个案例是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与百度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上诉案。上诉的三家唱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链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
2011年7月18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配合下,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全面开展互联网音乐作品运营模式创新及着作权保护的合作,三家唱片公司授权百度上传其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亿万网民从此可以在百度网站获得大量正版歌曲。
孙军工说,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纠纷得以妥善处理,而且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从根本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极大激发了他们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又使亿万网民得以欣赏到正版音乐作品,切实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第二个案例是广州市红太阳公司与江淮集团、江淮股份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据介绍,江淮集团、江淮股份从2005年起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椭圆形加五叉星标识,并进行大量持续不断的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椭圆形加五叉星标识于2005年申请注册,但未被核准,为未注册商标。红太阳公司于2004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的商标,2007年被核准使用。2010年3月,红太阳公司向江淮股份发出律师函,敦促其尊重红太阳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江淮集团收到律师函后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因涉及多起关联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及行政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所有诉讼和争议。
孙军工指出,本案主要涉及商标近似等问题的判断,案情并不复杂,但因涉及两个大型汽车企业,双方之间有多起关联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争议,社会影响力较大,直接裁判结案并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争,而双方达成和解有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和合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各自撤回了多起诉讼,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双方包容增长、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