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变更执业机构
(一)条件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被原所除名,或合伙人退出后不在原所执业的。
2、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二)程序
申请人应当经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国资所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调动、辞职、除名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四)其它
1、律师跨设区的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的执业档案。
2、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有关交接、清结事项和出具证明,经所属律师协会调解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责令纠正仍不办理的,可以由所属律师协会代为办理并出具证明。
3、变更执业机构并加入(或退出)合伙人的,在办理变更执业机构审核的同时,接收(或退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办理合伙人变更备案。
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换发律师执业证。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不需报送变更执业机构所需材料。
5、省外律师申请转入我省执业的,应先办理律师档案调入手续。办理律师档案调入需填写《律师档案调入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
6、我省律师申请转到省外执业的,需办理律师档案调出手续。办理律师档案调出需填写《律师档案调出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并将律师执业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7、律师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转所执业时,必须同时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中断律师执业后重新申请执业
(一)条件
1、曾经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或曾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或曾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并且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
2、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不得重新申请执业。
(二)程序
按照《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中的申办程序办理。
(三)申请材料
按照《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中的申请材料(不需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中断律师执业重新申请执业,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与中断前的律师事务所不一致的,除提交重新执业需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变更执业机构所需材料。
四、申请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
(一)条件
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或者执业证损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申请换发。
(二)程序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其在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三)申请材料
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4);
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还需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律师因变更执业机构需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变更执业机构所需材料;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需填写《律师执业申请表》;派驻分所或撤回总所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申请律师执业证补发或者换发,需提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五、注销律师执业证
(一)条件
1、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2、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3、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4、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5、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二)程序
通过主管司法局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申请材料
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详见附表5)。
注销律师执业证应将律师执业证书交回;公告注销的,应提供刊登注销公告的报刊原件。
六、说明
1、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副本);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
2、受理申请、审查、审核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对申请材料的接收、处理、报送、审查、审核、存档等工作,并作出详细记录与申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3、此前省司法厅颁发的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与此指引冲突的,以此指引为准。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指引的内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出台作相应修改。
5、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申请书
XX市司法局: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转换执业机构的条件,自愿申请由XX律师事务所(原执业机构名称)转至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名称)执业,并且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名称)已经同意接收。现将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并予办理。
申请人郑重声明:本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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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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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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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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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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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律师执业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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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律师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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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律师执业证书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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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律师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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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经
历 |
起 止 时 间 |
所在律师执业机构及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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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申请人姓名)已与我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特此证明。
(原执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XXX(申请人姓名)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特此证明。
(原执业机构主管司法局公章)
年 月 日 |
经审查,我所同意接收XXX(申请人姓名)为我所的聘用律师(或合伙人)。
(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变更前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换发后的律师执业证种类及编号、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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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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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是指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四、“备注”栏用于记载换发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换发执业证的通知书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
五、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附件2
律师档案调入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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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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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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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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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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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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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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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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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格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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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试地区 |
省 市 |
原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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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律师执业证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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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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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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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说明原律师执业机构名称、执业经历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拟执业的律师执业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填写不开的,可另附纸)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填写不开的,可另附纸)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记载调档函发出的时间、方式等情况,由具体办理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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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为原在省外执业或在省外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申请调取律师执业档案或律师资格档案用(申请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通过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
2、请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附件3
律师档案调出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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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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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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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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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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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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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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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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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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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格年度 |
|
参加考试地区 |
省 市 |
律师执业证是否交回原颁证机关 |
(没有执业的,填写未执业) |
个人申请:(说明原律师执业机构名称或未执业、调出理由,拟变更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XXX(申请人姓名)已与我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特此证明。
(未执业的,此栏不需填写)
(原执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XXX(申请人姓名)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特此证明。
(原执业机构主管司法局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填写不开的,可另附纸)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填写不开的,可另附纸)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记载档案发出的时间、方式等情况,由具体办理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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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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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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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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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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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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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业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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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律师执业证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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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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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因 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或损毁等符合补发、换发的理由),并已于 年 月 日在 报(或刊物)上刊登了遗失声明,特申请补发(或特申请换发)。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律师执业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司法局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填写不开的,可另附纸)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填写不开的,可另附纸)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符合补发、换发条件的,填写补发、换发日期、律师执业证号和执业证流水号;不符合补发、换发条件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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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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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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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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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
律师执业证号 |
|
律师执业证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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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
是否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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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司法局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填写不开的,可另附纸)
(公章)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填写不开的,可另附纸)
(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由省司法厅填写律师执业证收回的具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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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人”:属于条件中的1、2项规定情形的,填写作出决定的机关;属于条件中的3、4、5项规定情形的,填写律师的名字。
2、“注销原因”:属于条件中的1、2项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填写,并将有关文件附后;属于条件中的3、4、5项规定情形的,由申请律师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