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6月10日23时许,西安市某区居民何某在酒后驾驶一辆大货车上路,行到一路口附近时,其所驾车辆前部将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于某撞倒并碾轧,造成于某当场死亡。正好路过此地的曾某看到了事故的全过程。何某本欲逃逸,见状只好下车与曾某商量,让他不要告诉别人,更不能举报,何某将给曾某一笔不少于1万元的“掩口费”,在互留了联系方式后,何某驾车逃逸。曾某不但没有向公安交通部门举报,反而以威胁告发的手段先后三次从何某处敲作勒索财物共计1.5万元。几天后,曾某在事故地点发现了被害人于某亲属发布的悬赏寻找事故目击者的广告,悬赏金额3万元,曾某看后,十分激动,为得到这笔赏金,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根据案情,对何某肇事逃逸案和曾某敲作勒索案作出判决。司机何某酒后驾驶,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属于加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0.42万元;目击者曾某犯敲作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退还何某1.5万元。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可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报案反而逃逸的,现场目击证人和其他知情人有举报的义务。但是要注意:一、法律并没有规定目击证人和其他知情人未举报的,是否因违反义务要受到处罚,所以对未举报者不可加以法律制裁,最多只能是予以道德谴责;二、举报后,一旦查证属实,公安交通机关应当给予举报者奖励。举报者作为案件的目击证人或其他知情人员(如肇事者曾亲口告诉他该案件),他的举报对有关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发现事故肇事者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击证人、其他知情者可能会因为事不关己,或怕得罪人,甚至如本案曾某想敲诈肇事者而不愿意报案。法律规定应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进行奖励,就是为了鼓励举报。现实中曾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奖励,这是错误的,既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又打击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因此举报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相反,知情者不仅未举报反而敲诈勒索肇事者,应受到法律制裁。